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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dao体育忠县消防救援局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

日期:2024-11-19 16:28

  半岛sports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将忠县消防救援局消防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重庆市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1.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7.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8. 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9.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0.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1.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2.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3.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4.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9. 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2. 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13. 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4. 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 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 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 是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9. 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0.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2. 是否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

  为认真履行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如下: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等

  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实施抽查:对生成的抽查计划,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逐项开展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着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整改建议、拟采取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说明、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

  告知承诺程序:1、提交告知承诺书;2、资料审查、3、当场出具检查意见书或受理凭证、4、现场核查。

  一般程序流程:1、提交申请;2、资料审查;3、受理申请;4、现场检查;5、拟定处理意见;6、审批;7、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

  告知承诺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一般程序办理时限: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

  1. 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 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 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 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 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较大数额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 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 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 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1. 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3. 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线. 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一)为进一步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九条第一项中“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

  (二)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全检查时,应当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至七项内容实施检查。同时,要做好简化审批与强化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将公众聚集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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